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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执外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朱伟与德信物业发展(��汉)有限公司、深圳泰生实业公司其他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梅中法执外异字第3号案外人:朱伟,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武汉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号“香珠花园”*栋。法定代表人:蔡维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案件过程中,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1之二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深圳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房许字(1998)006号]、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福)房许字(1998)055号]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农轩路29号“香珠花园”的编号为A栋:401、402、403、406、407、408、412、501、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2、601、602、603、604、605、612、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2、801、805、806、807、808、809、810、812、905、906、907、908、909、910、912、1201、1202、1205、1206、1207、1209、1211、1212、1303、1305、1306、1307、1308、131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1、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9、1510、1511、1512、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B栋:404、405、406、407、408、409、410、412、501、502、505、506、606、610、701、702、703、704、706、707、708、709、710、711、712、801、806、810、811、812、903、904、909、910、911、912、1201、1203、1204、1205、1208、1209、1210、1211、1212、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2、1503、1504、1506、1507、1508、1512、1603、1604、1607、1608、1612、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C栋:202、203、204、205、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701、702、703、704、705、706、801、802、803、804、805、806、902、903、904、905、906;编号为D栋:201、202、205、206、207、208、301、302、305、306、307、308、401、402、405、406、407、408、501、502、505、506、507、508、601、602、605、606、607、608、701复式、801复式、7/802复式、7/805复式、7/806复式、7/807复式、7/808复式、9/1001复式、9/1002复式、9/1005复式、9/1006复式、9/1007复式、9/1008复式房产;A栋、B栋裙楼4919.62平方米的三层楼商铺、57个地下车库以及51个地上车位。案外人朱伟于2015年3月19日对本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的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伟称,在申请执行人德信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对案外人朱伟的财产,深圳市香珠花园C栋902房产进行了错误查封。为此,案外人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查封裁定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案外人朱伟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查封(备案)表。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案件过程中,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之二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泰生实业公司所有的预售登记在深圳华深实业发展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房许字(1998)006号]、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编号:深(福)房许字(1998)055号]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农轩路29号“香珠花园”的编号为A栋:401、402、403、406、407、408、412、501、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2、601、602、603、604、605、612、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2、801、805、806、807、808、809、810、812、905、906、907、908、909、910、912、1201、1202、1205、1206、1207、1209、1211、1212、1303、1305、1306、1307、1308、131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1、1501、1502、1503、1504、1505、1506、1507、1509、1510、1511、1512、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B栋:404、405、406、407、408、409、410、412、501、502、505、506、606、610、701、702、703��704、706、707、708、709、710、711、712、801、806、810、811、812、903、904、909、910、911、912、1201、1203、1204、1205、1208、1209、1210、1211、1212、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12、1503、1504、1506、1507、1508、1512、1603、1604、1607、1608、1612、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0、1811、1812;编号为C栋:202、203、204、205、206、301、302、303、304、305、306、401、402、403、404、405、406、501、502、503、504、505、506、601、602、603、604、605、701、702、703、704、705、706、801、802、803、804、805、806、902、903、904、905、906;编号为D栋:201、202、205、206、207、208、301、302、305、306、307、308、401、402、405、406、407、408、501、502、505、506、507、508、601、602、605、606、607、608、701复式、801复式、7/802复式、7/805复式、7/806复式、7/807复式、7/808复式、9/1001复式、9/1002复式、9/1005复式、9/1006复式、9/1007复式、9/1008复式房产;A栋、B栋裙楼4919.62平方米的三层楼商铺、57个地下车库以及51个地上车位。此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解除了对该C栋902房的查封。本院认为,本院虽曾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1之二民事裁定对深圳市福田区香珠花园C栋902房予以预查封,但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04)梅中法执字第433号恢字1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解除了对该C栋902房的查封。朱伟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本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琼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丽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