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爱芳、蔡景雄...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爱芳,蔡景雄,蔡志祺,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叶爱芳,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蔡景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蔡志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细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单方为叶爱芳、蔡景雄、蔡志祺办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X号(现址广州市海珠区XXX)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