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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联春与王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联春,王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091-1号申请执行人胡联春。被执行人王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9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续封)了被执行人王腾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3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腾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腾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25号7栋18层10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