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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执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万钱胜 、张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本刚,万钱胜,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执字第00735号申请执行人: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万钱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维,女,住址同上(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戈本刚与被执行人万钱胜、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广民一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曼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