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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秀群与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群,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群,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1*。被执行人: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飞鹅路温州街1号。被执行人: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仓后街22号。本院在执行张秀群申请执行柳州市温州商贸城有限公司、温州市商会大厦有限公司关于商铺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仲裁委员会(2013)柳仲案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