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莞玫与任立国、张滨海、任长青、任晓雷、黄井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莞玫,任立国,张滨海,任长青,任晓雷,黄井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饶法执字第105号申请人李莞玫,女,汉族。被执行人任立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滨海,男,汉族。被执行人任长青,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晓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井柱,男,汉族。申请人李莞玫与被执行人任立国、张滨海、任长青、任晓雷、黄井柱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莞玫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立国、任长青、黄井柱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滨海有工资,已被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商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凤鸣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