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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张建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张建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8-1号原告李建平,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李月华,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桂芳,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