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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住所地长岭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性,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立涛于2015年1月4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执委字第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然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