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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卢胜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49号罪犯卢胜国,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3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7日作出(2008)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胜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胜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27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1年12月5日、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胜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胜国再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其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卢胜国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胜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胜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