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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与阮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阮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春明,该行行长。被告:阮炜,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阮炜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审理案件需要,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阮炜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