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全会与张庆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会,张庆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张全会,男,1981年10月29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庆臣,男,1955年9月17日,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全会诉被告张庆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庆臣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凤山路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龙城字第02-01754号),并提供了原告张全会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招凤路南健康路东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03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庆臣所有的坐落在萧县龙城镇凤山路北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01754号)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等。二、查封原告张全会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招凤路南健康路东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萧龙城字第02039号)。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