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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以新与朱耀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以新,朱耀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邱以新。委托代理人徐飞。委托代理人郭婧。被告朱耀荣。委托代理人徐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以新诉被告朱耀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邱以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耀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以新撤回对朱耀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邱以新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