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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滕春与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春,沈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049号��告滕春。被告沈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春诉被告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春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滕春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