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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刚与刘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刚,刘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田刚。被执��人刘春红。本院立案执行的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317号裁决书田刚与刘春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淄仲裁字第317号裁决由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鞠全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