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杨院院与韩金锋、李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院院,韩金锋,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699号申请执行人杨院院,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村民。被执行人韩金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斌,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村民。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院院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金锋赔偿52615元,被执行人李斌负连带赔偿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11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韩金锋、李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韩金锋已交纳案件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院院已领取。经查,被执行人韩金锋、李斌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李斌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韩金锋、李斌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6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