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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焕波,临朐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