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焕波,临朐沂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邹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