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田某,石家庄市正定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苗雪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年农历三月十六日按照民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8月12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相差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虽经亲朋好友相劝,被告依然不思悔改。特别是近一、两年双方矛盾加剧,隔阂增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任何和好可能。2014年农历八月初,被告提出离婚,原、被告分居至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张浩然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返还人民币十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8月份左右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为证。关于婚生男孩的抚养问题。原告表示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则表示婚生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其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关于原、被告共同财产的问题。原告称,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20万元,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后经人调解,被告主动将10万元现金存入原告名下,原告已于2014年8月底取出该笔款项并用于治疗疾病、生活花销,现该笔款项已经花光了,现提供不��相关票据;2.被告的工资属于共同财产,现原告无法证实其工资数额。被告称,1.原告提出被告工作至今应收入20万元,其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北京打工两年,其工资应按照北京工资标准分给被告一半;2.2014年2月5日,被告以原告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灵寿支行新开街分理处存入10万元现金并持有存单,后原告私自将该款支取,原告治病应有相关医疗票据,即便是生活消费,也不可能将10万元现金全部花光,原告是在故意转移财产,原告应退还被告10万元。关于原、被告共同债务的问题。原、被告对没有共同债务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深入了解,未建立一定感情基础,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原、被告自2014年8月分居以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能真诚的交流意见,沟通思想,消除矛盾与纠纷,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由于原、被告的婚生男孩张浩然一直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在原、被告离婚后,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支取的原、被告共同存款100000元,原告主张已经用于治疗疾病、生活花销,由于被告否认,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应当将50000元分割给被告。原、被告主张对方的工资应予分割,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方的��体收入状况,故本院暂不予处理,待有证据后另案处理较妥。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256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三、每月月底的周末为探视孩子的时间,被告予以协助、配合。四、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给付被告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