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下原支行与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陆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下原支行,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陆国华,孙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下原支行。负责人:张超,行长。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国华,经理。被执行人陆国华。被执行人孙红梅。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原支行与如皋市日鑫电子有限公司、陆国华、孙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280元,执行费35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物,待后处置。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佳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