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林林与李勇辉、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林,李勇辉,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胡林林。委托代理人汪光明。被告李勇辉。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颂辉。原告胡林林诉被告李勇辉、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书记员邓增担任记录。原告胡林林的委托代理人汪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辉、舒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胡林林诉称:被告李勇辉欠原告50万元,并于2014年6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胡林林先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本公司及本人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被告舒天公司进行担保,并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此后,被告李勇辉归还了20万元,至今尚欠30万元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勇辉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舒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李勇辉、舒天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一、欠条一份、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回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借款50万元,至今仍欠30万元;二、转账支票(2014年11月16日)一份,拟证明欠款30万元是李勇辉认可的。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的上述二份证据,真实、有效,且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勇辉系被告舒天公司股东,因经营所需,被告李勇辉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24日,原告委托长沙万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舒天公司转账50万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李勇辉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认可欠原告5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被告舒天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盖章确认,欠条上还注明“该款项由长沙万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胡林林委托支付”。此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20万元,至今仍欠原告3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全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勇辉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天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盖章,应对被告李勇辉的上述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勇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林林归还欠款30万元。二、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勇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勇辉追偿。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故由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