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志文与万柏君、关丁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文,万柏君,关丁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郑志文。被告万柏君。被告关丁木。原告郑志文与被告万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关丁木为本案被告,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志文、被告关丁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柏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志文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2年3月、4月和2014年5月7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把省吃俭用的10000元及从银行贷款5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再三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原告无力承担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1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万柏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关丁木辩称,借原告款属实,有借条我就认可。原告要求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我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关丁木于2012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4月10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被告万柏君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中50000元系原告向信用社所贷的款,年利率8.4%。原告认可被告关丁木曾向信用社清偿利息35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引起诉讼。审理中,被告关丁木同意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另查明,被告关丁木因合同诈骗,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酒泉监狱服刑。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并依口头约定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4%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应为13289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500元,被告还应支付利息9789元。二被告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万柏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柏君、关丁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志文借款60000元,支付至2015年1月28日止的利息9789元(利息按照年利率8.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被告万柏君、关丁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侯学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