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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欣与被执行人王玉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欣被执行人王玉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