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欣与被执行人王玉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欣,王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欣被执行人王玉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