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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治华与杨祖洪、杨静、杨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华,杨祖洪,杨莉,杨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李治华,男,汉族,1946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祖洪,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莉,女,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静,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涂刚,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华与被告杨祖洪、杨静、杨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治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成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