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彩英与杨丽丽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英,杨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19号申请人:张彩英,女,汉族,保德县人。被执行人:杨丽丽,女,汉族,保德县东关镇居民,无业。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民初字第341号、(2014)忻中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丽丽在银行的存款肆万肆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