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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勇与重庆市锡政物流有限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李飞,重庆市锡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陈勇,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被告重庆市锡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业园区朝阳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李飞、重庆市锡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