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侯万顺诉被告韩瑞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万顺,韩瑞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99号原告侯万顺,男,1955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瑞华,女,1956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万顺诉被告韩瑞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