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99号吴中大厦1609-1610室。法定代表人龚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燕,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信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86号办公楼1层。法定代表人李卫,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麓谷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麓谷公司一审诉称:其与居和公司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由其向居和公司支付保证金40000元,居和公司于协议期满后3个月内退还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其依约向居和公司支付了保证金40000元,但退款期限届满,居和公司至今仍未将保证金退还。故要求居和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0元。居和公司一审辩称:收到麓谷公司保证金40000元无异议。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协议终止麓谷公司向其交接完市场3个月之内,由其退还麓谷公司保证金,如麓谷公司拒不交接市场,其可没收麓谷公司所交的保证金。然而,麓谷公司至今未向其交接市场,因此,其有权拒绝退还麓谷公司保证金。综上,要求驳回麓谷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产品代理协议书》1份,约定:居和公司为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生产的15克、30克治伤软膏的全国推广机构,麓谷公司取得在湖南省的销售代理权,负责居和公司在该区域内终端客户的产品供应、推广及相关售后服务事宜;麓谷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或协议期内区域招标、挂网公示后)半年内开发覆盖二级以上医院15家,一年内开发覆盖二级以上医院30家;代理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麓谷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居和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如发现麓谷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低价竞争,销售同类产品,居和公司有权终止麓谷公司的代理权,扣除麓谷公司交纳的市场保证金;麓谷公司承诺在协议期内完成销售任务360件(200支/件),两个季度未完成销售指标或2个月未按约拿货,居和公司有权取消麓谷公司的代理资格;发货及开票均由西藏昌都地区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完成,保证金及货款汇入居和公司指定的康源公司账户;协议签订7个工作日内,麓谷公司将市场保证金40000元汇入居和公司指定账户,作为麓谷公司对产品防止窜货和遵守价格政策的信用保证;如因各种原因本协议终止,麓谷公司可以保留自主开发的医院市场,但商业和招商客户,麓谷公司必须向居和公司交接完市场后,三个月之内退还相应保证金,如麓谷公司拒不交接市场,居和公司可没收麓谷公司市场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麓谷公司未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包括销量、开发医院、终端铺货等,居和公司有权中止或解除协议;麓谷公司在当地招投标必须获得居和公司书面同意(居和公司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严格遵守居和公司制订的招标价格;麓谷公司须按月提供真实的品种销售流向明细表,有网上电子流向的,麓谷公司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流向明细,只需将用户名及密码提供给居和公司,以便居和公司即时查询;如麓谷公司不能每月按时提供真实流向或现场查看电脑流向不予配合,居和公司有权对麓谷公司的代理资格作出调整;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事项。协议签订后,麓谷公司于次日汇付了康源公司人民币40000元。原审庭审中,麓谷公司称,由于治伤软膏在湖南市场销售不理想,其从业务成本考虑,因而没有投入人力、物力去开拓市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2014年度治伤软膏的中标(进入医院)作准备,事实上该软膏2014年度在湖南省并未开标。因此,不存在其向居和公司交接市场的问题。居和公司称,其将湖南地区的代理权交给麓谷公司,就应由麓谷公司去开拓市场,包括软膏的招投标;其不知麓谷公司没有去开拓市场,若麓谷公司确实没有去开拓市场,则麓谷公司涉嫌欺诈。上述事实,有麓谷公司提供的《产品代理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居和公司对收到麓谷公司保证金400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麓谷公司须向居和公司交接市场,如拒不交接,居和公司可没收市场保证金。现代理协议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关于市场交接的问题,麓谷公司称其未去开拓市场,故不存在交接市场的问题。居和公司称其不清楚麓谷公司未开拓市场。而根据协议约定,麓谷公司进行招投标需经居和公司同意,并由居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麓谷公司须每月提供真实销售流向明细表等。据此,麓谷公司是否开拓市场,居和公司理应清楚。现居和公司无证据证明麓谷公司开拓了市场,居和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麓谷公司交接市场,缺乏事实依据。另,协议约定麓谷公司未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包括销量、开发医院、终端铺底,居和公司有权解除协议,而协议未约定麓谷公司不开拓市场,居和公司可不退还保证金。现因协议已终止,居和公司应当将收取麓谷公司的保证金退还麓谷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居和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麓谷公司应其交接商业和招商客户,但如麓谷公司拒不交接,其按约可没收麓谷公司所交的保证金。麓谷公司称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2014年度治伤软膏的中标(进入医院)作准备,同时认为该软膏2014年度在湖南省并未开标。实际情况是该软膏在2014年度在湖南省已经中标,并且在湖南省政府的公开网站上有披露。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麓谷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居和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中提供以下新证据: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网上查询结果,证明治伤软膏在2014年度已在湖南省成功中标。被上诉人麓谷公司二审书面答辩称: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代理合同。合同期满后,其已履行不能,确无商业和招商客户可交接给居和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居和公司在二审提供的治伤软膏中标结果显示的药品配送企业并无麓谷公司,且对配送企业与麓谷公司的关联性未予举证,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居和公司退还麓谷公司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产品代理协议书》约定麓谷公司须在协议终止后向居和公司交接市场,如拒不交接,居和公司可没收市场保证金。关于市场开拓,协议约定麓谷公司进行招投标需经居和公司同意,并由居和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麓谷公司须每月提供真实销售流向明细表等。故居和公司对麓谷公司开拓市场的情况理应清楚并负有举证责任。居和公司在二审中的举证仅证明了治伤软膏的中标情况,但据此不必然推断出麓谷公司对该药进行了投标的结论,故居和公司对麓谷公司开拓市场的事实仍举证不能。且协议并无麓谷公司未开拓市场,居和公司不退还保证金的约定。现代理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居和公司要求麓谷公司交接市场又缺乏事实依据,居和公司退还麓谷公司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江苏居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