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卢平兰申请执行姚安县福城出租车营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年,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年,住云南省姚安县。被执行人朱伟,住四川省眉山市。本院在执行李进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朱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六项义务:由朱伟赔偿李进年经济损失428.66元。现上述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六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聍审判员 陈清明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向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