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466号原告陆某某,男。被告杨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雪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喻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