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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国荣与被申请人李新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英,李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何国英,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李新军,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冷诉前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军在祁阳海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军在祁阳海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3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道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