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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马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国群生、国庆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国群生,国庆雷,国占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嘉马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嘉祥县建设路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建伟(特别授权代理),系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科员。被告国群生,农民。被告国庆雷,农民。被告国占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国群生、国庆雷、国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王 衍 奎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王 中 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钰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