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静菲与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菲,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李静菲,女,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菲诉被告重庆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菲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静菲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