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洪兵、陈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洪兵,陈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组织机构代码20625090-2。法定代表人夏军,该联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奉光亮,该社不良资产处置中心经理。被告吴洪兵,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陈岚,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洪兵、陈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杨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