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会群诉被告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群,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法行初字第00105号原告王会群,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826-0。法定代表人刘戈新,职务主任。原告王会群诉被告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会群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会群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李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