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进喜、张月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陈进喜,张月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保字第35号申请人: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班班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盛彦杰被申请人:陈进喜。被申请人:张月莲,成年。申请人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进喜、张月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浦江古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进喜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诉讼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