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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文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綦江区九龙大道行驶至二级车站路口时,遇彭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违规掉头,导致二车相撞,致被告人文某某受伤。公安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文某某带至綦江区中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2012年5月24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为96.5mg/100ml。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文某某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文某某因盗窃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罗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无证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责,酌情从重处罚。唯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3)綦法刑初字第00544号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文某某的拘役刑期从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5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