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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吕建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王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宏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宏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7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吕建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