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淑兰申请执行刘宝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兰,刘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马淑兰,女,43岁。被申请执行人刘宝刚,男,34岁。马淑兰与刘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淑兰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淑兰与被执行人刘宝刚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