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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管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人可与钟庆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管初字第31号原告梁XX,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钟XX,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钟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钟XX从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和工作都在成都市青羊区,申请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梁XX对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钟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管辖权提出异议,且被告钟XX在成都市青羊区超过一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钟XX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