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管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人可与钟庆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管初字第31号原告梁XX,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钟XX,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与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钟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钟XX从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和工作都在成都市青羊区,申请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梁XX对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钟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管辖权提出异议,且被告钟XX在成都市青羊区超过一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钟XX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