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陈某,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旅日华人,原住日本,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姚恭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