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相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相鹿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城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许万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建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马相鹿,男,汉族,现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相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相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