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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谢丽平、徐国芝申请宣告谢银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谢丽平,男,49岁,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徐国芝,女,50岁,汉族,小学文化。被申请人谢银,男,22岁,汉族。申请人谢丽平、徐国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银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谢丽平、徐国芝申请称,二人因婚后多年不能生育,2000年经朋友介绍,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出租屋内收养了丹丹,并于2000年8月19日为丹丹落了户,取名谢银。2003年7月,谢银的奶奶找到申请人家,要求带谢银到昆明玩几天,保证送谢银回来,申请人不好拒绝。不料谢银及其奶奶一去不复返,申请人及亲友到处寻找,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谢银仍下落不明。现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谢银失踪。经查,谢银,男,1993年5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原住楚雄市东瓜镇桃园社区谢家咀村民小组5号,系谢丽平、徐国芝养子,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9305181332。谢银于2003年7月被人从申请人家中带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谢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银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银自2003年7月起至今下落不明,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仍无音讯,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谢丽平、徐国芝系被申请人谢银的养父母,其申请符合法律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银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文娟人民陪审员  徐永礼人民陪审员  王玉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钱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