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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传玖与黄玉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传玖,黄玉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传玖。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玉美。再审申请人王传玖因与被申请人黄玉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118号和本院(2014)枣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传玖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该问题,最高院指导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XX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有明确、详细、有理有据的阐述,具体如下:1、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单个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也属有效。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理上分析,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叉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会造成实质意义上的不公。3、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综上,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和指导案例情形相同,适用上述论点。二、本案不符合驳回起诉情形,一、二审没有理清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借款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例中起诉了借款人及担保人,起诉借款人存在部分刑民交叉,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仅仅起诉担保人,比较上述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都不符合,更加不应驳回起诉。2、本案即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黄玉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借条虽然内容简洁,但是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包含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借款人林德成与申请人借款关系的法律关系,是单独的法律事实。3、本案不属于《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移送、中止审理的情形。本案不是起诉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不是要求其返还款项,也侵害不到“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即使起诉“集资犯罪行为人”,也应继续审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问题存在争议,但基于担保的法律事实起诉担保人,与刑事案件并无关联,不存在交叉、重叠,不存在争议,应继续审理。因此,本案不存在讨论“刑民”关系的基础,就是一个单独的担保合同民事纠纷。综上所述,请求:1、依法撤销本院(2014)枣民二终字第105号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2、请求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黄玉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林德成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并且一审法院调取的案卷材料证明:林德成所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吸收的公众存款就包含了申请人的款项,所以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所涉款项的借款人为林德成,而林德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适用上述意见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审查并无不当。综上,王传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传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冬审判员 丁鑫蕾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鞠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