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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与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443号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祖昱,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力铱,系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长安。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由审判员邹利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力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签订编号为RLZ12122994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发布网络广告,被告在2012年12月2日之前应该向原告支付网络广告发布费用共计5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尽责的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布了网络广告,然而被告却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剩余网络广告发布费用57,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广告费用,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支付网络广告发布费用及违约金,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广告费5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561.40元(计算到实际付款日,暂算至2015年1月10日,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说明》);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推广其形象、产品或服务,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网站上发布合同,《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约定与《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广告位置:沈阳房产首页顶通上950*70通栏03,7天广告费用42,000元;沈阳房产首页顶部通栏右侧两轮播B面160*90翻牌广告,10天15,000元;费用总额57,000元。乙方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付款金额57,000元,付款方式支票。《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14.2条约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为被告发布了网络广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用57,000元,故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新浪《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补充协议、好耶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后台检测数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相关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7,000元;二、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0元,由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