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与温培芝、田延荣等执行裁定书_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温培芝,田延荣,董万峰,温新平,温培生,郑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温培芝。被执行人田延荣,系温培芝之妻。被执行人董万峰。被执行人温新平,系董万峰之妻。被执行人温培生。被执行人郑玉环,系温培生之妻。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温培芝的鲁P×××××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