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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林,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