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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龚小平与唐远兵、王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平,唐远兵,王时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347号原告龚小平,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石门村塘湾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08296216。被告唐远兵,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路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01130815。被告王时敏,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12130829。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平诉被告唐远兵、王时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小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葛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