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1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付芳英与尚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芳英,尚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1139-2号申请执行人:付芳英,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尚高峰,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芳英与被执行人尚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特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高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