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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方玉烟与林建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烟,林建飞,黄山市徽州区安顺农机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方玉烟,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文蔚,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飞,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徽州区安顺农机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00616X,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龙井水街6幢4号。负责人潘荣,经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9438-3,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信和轩02号一层。负责人胡文通,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烟与被告林建飞、黄山市徽州区安顺农机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玉烟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玉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余忆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