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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宗玉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玉柱,刘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宗玉柱,无职业。被执行人刘家华,无职业。宗玉柱与刘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家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宗玉柱借款本金9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保全费9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45元。因被执行人刘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家华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清棉小区1区7幢304室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诉讼保全),但该房屋尚不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刘姚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许东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