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