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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帅 来自